河北省三河市“广告牌匾禁用红蓝黑底色”的闹剧,前些天在网络上曝光。随后72小时内,市委书记即被免职。
但《情况通报》中有一个细节,令网友费解。那就是,为什么说免职处理对象是“三河市委主要负责人”,而不是三河市委书记,或直接点名?

这样的表述,原本是没有问题的。新华社转发时,标题也用了“三河市委主要负责人被免职”,从侧面佐证了表述的规范性。
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至少6处用到“主要负责人”一词。其中“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提到: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作为一部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自然是启动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依据。
廊坊市联合调查组用“主要负责人”来表述,强调了问责的责任主体。正如公号“发哥发微”点评:“这种表述将责任抽象到‘领导角色’层面,突出‘谁负责’而非‘谁’的职务。”
那为什么公众还是不依不饶?由于“主要负责人”比较模糊,大家会质疑通报的透明度、上级部门的诚恳度,甚至解读为避重就轻、玩文字游戏。
其实,在党政机关日常运转中,“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等提法,使用的频率是相当高的。
主要负责人:一般来说是单位的正职负责人,通俗说是“一把手”,如党委书记、行政首长。当然也有例外。《法治日报》刊载潘波的文章分析,“在正职负责人空缺或者履行授权程序的情况下,主持工作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某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也被视为主要负责人”。
负责人:字面意思就是“担负责任的人”,由此其所指就比较宽泛,既可以指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指分管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此处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可见“负责人”涵盖之广。
分管负责人:一般指分管某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既包括区域面上分管,也包括单位内部业务分管。比如,某地介绍政府领导班子分工时,说副县长XXX分管民政、残联、医保、居保、人社等方面工作,那么他就是上述这些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具体到某个单位内部,分管某些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概念同样很清晰。
有关负责人:与某项工作有关联的负责人。比起“分管负责人”范围要大,可以涵盖班子成员,也可指非班子成员的具体负责人。比如,信访办的某位副主任,即使不分管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而只分管复查复核工作,也可以称之为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再如,《获得感更充实 支撑发展更有力——XX部有关负责人回应热点问题》,此处可能只是司长,并非一定是部领导。与之近似的,还有“相关负责人”。二者侧重在有关系、相关联。
虽然以上的表述都各有所指,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是要对场景、舆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避免产生类似三河事件通报的误解。来源:过鸿